相關法規
教師教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教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97.09.02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教師教學輔導工作,依「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教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5人:
一、由教務長、教學資源暨教師成長中心主任、個案所屬系(所)主管、及校內具教學專長之委員2人(由教務長推薦,報請校長聘任之)組成。
二、主席由教務長擔任,執行秘書由教學資源暨教師成長中心主任擔任。
三、委員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給服務成績15分之鼓勵。
第三條 教學輔導程序如下:
一、委員會每年根據教務處所提報教學評鑑成績落後之教師,依個案召開「教師教學輔導委員會」進行教學資料分析及約談輔導。
二、委員會針對個案提出教學改進方案,教師在「教師教學輔導委員會」協助下,實施教學改進,委員會撰寫輔導報告呈教務處備案存查。
三、一學年後持續追蹤,若「教學評鑑成績」仍為落後者,則呈報校方並依「教師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與會工作人員,對輔導結果及討論過程應善盡保密之責。
第五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