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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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醫學大學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

98.02.1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協助教師從事教學工作,提高教學效能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教學助理之定義:
           本要點所稱「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簡稱TA)係指修習教學資源暨教師成長中心所規劃之培訓課程,並取得資格認證者。

 

第三條 參加教學助理培訓課程及認證者之資格:
          (一)本校領有研究生助學金之全職研究生:根據「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之規定,請領研究生助學金者應負有工讀之義務。
          (二)大學部高年級(大二含以上)優秀學生:由各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推薦各科目修習成績前二名之優秀學生以選修通識教育課程方式,擔任該科目後續年度之教學助理。

 

第四條 教學助理培訓課程之開設:
           教學助理培訓課程由「教學資源暨教師成長中心」與「通識教育中心」聯合規劃設計。

 

第五條 凡擔任教學助理者需填寫「教學助理工作報告表」,內容包含每月工作時數、協助之授課課程名稱及工作性質,並由推薦教師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評分與質性評語後繳交至「教學資源暨教師成長中心」。

 

第六條 凡擔任教學助理之研究生每個月應完成義務時數14小時。

 

第七條 經推薦之大學部高年級優秀學生,修畢教學助理培訓課程、取得教學助理資格並完成40小時教學助理時數,經通識教育中心核可後,始取得2學分之通識教育學分。

 

第八條 考核與評鑑 
           (一)研究生期末教學助理工作評分未達及格標準60分者,本中心得以取消其教學助理資格,遭取消教學助理資格者需重新接受培訓課程,並再次取得認證後始得以繼續擔任教學助理工作。
           (二)大學部學生期末教學助理工作分數依通識教育課程記分規定,列入學期總成績計算。

 

第九條 本制度所需經費之研究生教學助理薪資由研究生獎助學金支付。

 

第十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此文章來自 中山醫學大學 教學資源暨教師成長中心   http://www.cetl.csmu.edu.tw/t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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